首页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