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图书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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