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出版导向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并未及时纠正的; (二)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整改期满后没有明显效果的; (三)图书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 (五)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六)暂缓登记期满,仍未符合年度核验基本条件的; (七)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经催告仍未参加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对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图书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图书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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