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图书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所报年度核验自查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在暂缓年度核验期间,图书出版单位除教科书、在印图书可继续出版外,其他图书出版一律停止。缓验期满,按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