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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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