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