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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