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