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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