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管理实行审读制度、质量保障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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