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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