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

第二十一条

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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