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图书的出版第二十一条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具体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