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