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七条
图书出版单位终止图书出版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图书出版单位终止图书出版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