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