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
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五)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