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九条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九十九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频率质量责任条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二)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