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九十八条
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订有电压质量责任条款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二)用户用电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电压质量不合格的,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电压偏差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