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下列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一)用户的用电申请报告或用电申请书; (二)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 (三)用户受电装置施工竣工检验报告; (四)其他双方事先约定的有关文件。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可以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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