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三条

第七章 并网电厂

第九十三条

用户自备电厂应当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以与供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用户自备电厂应当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政府规定的基金和费用,在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情况下,可以按照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