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一条
第七章 并网电厂
第九十一条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业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力输送或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并网电厂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业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力输送或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