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一条

第七章 并网电厂

第九十一条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业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当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力输送或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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