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八十九条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电能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用电容量,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供电企业按照实际用电天数对预收电费进行清算。到约定期限时,应当终止供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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