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八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八十八条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对于银行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银行三方应当签订电费划拨和结清的协议书。 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账号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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