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五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八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可以运用数字信息手段远程自动采集。 由于用户原因或远程采集异常,且无法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的,可以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照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对电能计量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可以运用数字信息手段远程自动采集。 由于用户原因或远程采集异常,且无法如期抄录计费电能表读数的,可以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暂按照前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对电能计量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