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八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供电企业可以与用户协商确定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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