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八十二条

由于计费计量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者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一)互感器或者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照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误差发生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计算;时间无法确定的,从上次校验或者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二)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照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 (三)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考核能耗用的计量装置或者其它电能量测量装置记录为基准计算;无上述装置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计算;退补时间按照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数据确定。 退补期间,用户先按照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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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