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八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当查明原因。电能表运行出现问题的,应当更换。 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企业提出校验申请,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当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