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八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八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当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运维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供电设施的,供电企业应当就供电方式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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