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六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七十六条

对10(6、20)千伏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当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对35千伏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当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值时,应当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更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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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