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七十五条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当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能计量装置费用。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互感器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并加封,可以作为计费互感器。 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当对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