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七十四条

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照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时,可以装设总的电能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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