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七十二条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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