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七十一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公告; (三)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应当事前公告用户。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公告; (三)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应当事前公告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