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一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七十一条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或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户或公告; (三)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或限电序位应当事前公告用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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