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七十条

除因故需要中止供电和可以立即中止供电的情形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停电前三至七日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当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二)在停电前三十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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