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七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一)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三线为380伏,三相四线为380/220伏; (二)高压供电:为10(6、20)、35、110(66)、220(330)千伏。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当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当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供电方式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一)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三线为380伏,三相四线为380/220伏; (二)高压供电:为10(6、20)、35、110(66)、220(330)千伏。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当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当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