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六十六条

用户受电侧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企业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企业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户不得擅自变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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