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六十五条

用户发生用电事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供电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发生下列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告知供电企业: (一)人身触电死亡; (二)导致电力系统停电; (三)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 (四)电气火灾; (五)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 (六)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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