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六十一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共同加强电能质量管理。对电能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判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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