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六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当做到统一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当做到统一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10(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