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五十七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一)35千伏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二)10(6、20)千伏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三)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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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