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

第五十六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的允许偏差为: (一)电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上的,为±0.2赫兹; (二)电网装机容量不足300万千瓦的,为±0.5赫兹。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供电频率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赫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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