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当按照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先后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电企业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供电企业的设施时,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城乡建设与改造需迁移供电设施时,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当积极配合,迁移所需的材料和费用,应当在城乡建设与改造投资中解决。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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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