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当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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