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不明确的,责任分界点按照下列各项确定: (一)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电能表前的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二)10(6、20)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三)35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四)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五)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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