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用路灯、交通信号灯是公用设施,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并负责维护管理和交纳电费等事项。供电企业可以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公用路灯,并照章收取费用,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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