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 (一)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二)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三)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四)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五)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六)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七)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八)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竣工资料,对投运后可能影响公共电网安全运行的涉网设备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一次性向用户提出书面意见。用户应当按照书面意见予以整改,直至合格。单次检验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确定装表接电时间,装表接电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