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无功电力应当就地平衡。用户应当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当达到下列规定: (一)100千伏安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二)其他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三)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中止或限制供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