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高压供电的用户应当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其中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应当包括: (一)用电负荷分布图; (二)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三)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四)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五)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六)高压受电设施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七)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八)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九)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十)配电网络布置图; (十一)自备应急电源及接线方式。 低压供电的用户无需提供设计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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