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其中: (一)高层小区一级负荷应当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特级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线路供电;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合理规划确定配用电设施位置,满足防洪防涝相关要求,设置应急移动电源接口。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其中: (一)高层小区一级负荷应当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特级负荷除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供电,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二级负荷宜采用双回线路供电;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合理规划确定配用电设施位置,满足防洪防涝相关要求,设置应急移动电源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