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三十八条

用户改变行业分类、交费方式、银行账号、增值税信息、用电地名(地理位置不变)、联系人信息等基础档案信息的,须向供电企业提出办理其它变更申请。供电企业发现用户档案信息与实际不符须进行变更的,用户应当配合。 因行业分类变化导致用电类别变化的,按照改类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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