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三十七条

用户改类,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同一受电设施内,因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电价类别、用电类别变化的,应当办理改类手续; (二)用户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的规定,申请两部制电价、分时电价、阶梯电价等电价变更的,应当办理改类手续; (三)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按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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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