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电营业规则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三十五条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或公告一个月后予以销户。用户需再用电时,按照新装用电办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