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三十五条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用电条件或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进行告知,或公告一个月后予以销户。用户需再用电时,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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