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三十三条

用户并户,应当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以上用户允许办理并户; (二)原用户应当在并户前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三)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和; (四)并户引起的用户产权范围内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五)并户受电装置应当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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